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續字第4號原告 鄭約翰 被告合家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05年4月30日;202個月;63萬│106年2月22日;212個月;667,80││第5頁第24至25行│6,300元│0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本院卷一第56至62頁反面│本院訴字卷第56至62頁反面││第6頁第29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萬分之42│10萬分之42││第10頁第26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03年11月14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103年10月14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12頁第19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萬分之5906│10萬分之5906││第14頁第2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萬分之42│10萬分之42││第14頁第3至4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90年4月20日│90年4月24日││第15頁第5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1萬分之5906│10萬分之5906││第15頁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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