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葉福松 相對人 葉林碧鳳 相對人 葉福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6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6月16日至122年6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福松、葉林碧鳳、葉福梤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葉福松、葉林碧鳳、葉福梤於民國91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2年12月11日,為期一年,屆期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立約人同意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不另換約,期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如未約期限展期未繼續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全部本息與相關費用。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61,40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信用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85-317│建│89.00│2分之1│葉福松│││││頭│││││││├─┼───┼────┼───┼───┼──────┼─┼─────┼──────┼──────┤││臺中│南區│頂橋子││85-317│建│89.00│2分之1│葉福梤│││││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227│臺中市南區頂橋│住家用│1層:52.97│陽台:│全部││││子頭段85-317地│鋼筋混凝土造4層│2層:54.53│20.31│││││號│樓│3層:54.53│屋頂突出物││││├───────┤│4層:54.53│:7.12│││││臺中市南區明德││地下層:││││││街82巷1之1號││27.28│││├─┴──┴───────┴────────┴──────┴─────┴────┤│所有權人:葉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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