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飛揚選任辯護人李偉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龍冠宇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 律師
林火炎 律師被告 許晋騰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爭點繁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之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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