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號原告 傅勤雯 被告 洪柏皓
洪紋萱 兼上一被告 陳靜寧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現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