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謝雪娥
戴珮君 被告 余明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交通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