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健康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成武 被上訴人 陳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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