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素琴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臺灣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之長女 徐蕾萱 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陳明聲請人及長女或孫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