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087號聲請人 許梓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票號473398號本票原本。
三、票號472937~472940號本票於本件聲請時均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