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7月22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