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智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原告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傑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吳政緯 律師被告 林倩芸 即油樂網商行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鴻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政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