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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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政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2561號被告呂政儀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段0
00巷0號4樓現居桃園縣八德市○○街00巷0號10
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政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7月16日7時41分許、同年月17日1時56分許,以其所使用之帳號「000000000」號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 陳惠元 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120元購買 范倫 鐵諾牌之精品名錶1支,致陳惠元陷於錯誤,將該手錶郵寄至呂政儀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之住處,呂政儀明知無力支付貨款,竟於收受後即避不見面,陳惠元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惠元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呂政儀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即證人陳惠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雅虎奇摩網頁資料4張。
(四)被害人陳惠元郵寄手錶之貨運單1份在卷可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檢察官周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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