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祥通運有限公司王蔡秀 、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祥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本票之發票人與聲請狀上所載不符),以釋明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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