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宏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宏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宏霖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該四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四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以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10日│107年8月24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92、20││查││107年度偵字第7756號│107年度偵字第7756號│3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2號│107年度訴字第722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3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2號│107年度訴字第722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2月26日│└──┴─────┴────────────┴────────────┴────────────┘┌────────┬────────────┬────────────┬────────────┐│編號│四│(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3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22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6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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