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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