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8月21日寄存在上訴人住所地所在之
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應於民國98年8月30日發
生送達效力。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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