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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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舜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