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原告 劉鴻儒 被告 宋明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