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周冠祥 被告 高鵬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