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594號債權人原凱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銘傳大學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係私立銘傳大學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或
其系學會?(如債務人係系學會,請補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系學會現任會長之姓名及住居所)。
2.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之證明。
3.債務人違反買賣契約之事實及理由。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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