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065號債權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定利息利率(附表利率不明確)。
二、請具體說明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例: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按週年利率……,請分述之)。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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