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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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等因民國97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上訴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