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億陸仟叁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叁佰陸拾玖萬叁仟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