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2巷1弄2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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