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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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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