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原告 鍾佳儒 被告 吳世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吳世綸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術訓練所執行中,且表示欲出庭說明,而須預納派法警前往借提被告吳世綸之差旅費新臺幣19,200元,經本院於108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預納該提解費用,嗣因原告拒絕繳納,本院復於109年1月7日裁定命被告預納該提解費用等語。
二、經查,被告吳世綸前雖於本院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出庭意願調查表勾選「願意出庭說明」,惟嗣於109年4月1日本院以視訊進行調解程序時,被告吳世綸當庭表示上開開庭意願表調查表係其錯誤勾選,其不願意出庭說明,則本件已無預納提解費之必要,上開本院108年12月2日、109年1月7日所為命預納提解費之裁定,即有違誤,爰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