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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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毒抗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288號抗告人即受戒治人 洪明寬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4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符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得向直接上級法院聲明之裁定,以尚未確定者為限,如對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應不合法定程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受戒治人「聲請意旨」雖稱:「聲明異議」,然其因請求撤銷原審110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裁定,且敘明「嘉義地方法院轉送高等法院」,故依其請求事項,受戒治人應係針對原審110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受戒治人係於110年1月29日收受原審上述裁定,抗告期間為5日,受戒治人並未提起抗告,該案於已於110年2月9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及原審法院110年2月17日函文在卷可查(原審卷第33、37頁)。受戒治人對已確定之原審110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自與法定程式有違,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受戒治人若欲對本件強制戒治程序聲明異議或對已確定之原審上述強制戒治裁定請求救濟,則應敘明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不能得逕向本院提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