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陳俊良 被告 夏志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5千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一審刑事判決。
二、被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㈡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