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