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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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0號就本院98年壢簡字第65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42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謝順輝書記官簡慧瑛通譯郭文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到被告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整,給付方式為:於98年8月5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簡慧瑛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