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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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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