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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