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聲請人 胡美慧 律師(即被繼承人 潘吳綺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潘吳綺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潘吳綺文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9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潘吳綺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2月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2年度家催字第26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遵期登載新聞紙,已屆滿期限,又於104年6月1日陳報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並已給付完畢。惟於日前被繼承人親姪 吳啟明 提出被繼承人遺囑數份,請求依其遺囑所載執行分配或設立基金會等事項,並主張其為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無法判斷其真偽,拒絕依所訴為之,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被繼承人3份遺囑為真正,而依該判決第3頁所載:「原告就此部分遺囑內容具有遺囑執行人地位,就系爭遺囑之真正與否,具有利害關係…」。今繼承人搜索及清算程序已告一段落,被繼承人親姪吳啟明、 吳啟東 於日前又提起遺產交付訴訟,目前刻於本院審理中(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3號)。惟依被繼承人遺囑內容觀之,其要求後人將現存之唯一不動產,即聲請變賣之不動產出售後以其夫 潘華甫 名義成立基金會,為讓被繼承人之遺願能早日實現,遺囑執行人得以順利完成遺囑所訂成立基金會等事項,有將不動產變賣移交執行之必要,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90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2年度家催字第268號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判決、遺囑影本、民事陳報狀、起訴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906號、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102年度家催字第268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本院認聲請人為交付遺贈物予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而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被繼承人潘吳綺文所有之不動產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88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4建物總面積:38.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