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4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輝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輝為浚庭國際有限公司承攬業務員,從事外勞仲介工作。緣B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印尼國籍人,真實姓名詳卷)經宏榮就業服務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11日引進來臺,並於 張玉霞 宅(地址詳卷)擔任監護工乙職(許可效期:100年1月11日至102年1月11日)。後B女於100年5月27日逃離原服務處所,嗣經原雇主於100年5月30日申報為逃逸外籍勞工。詎陳輝明知B女係逃逸之外籍監護工,不得為其他雇主工作,竟於100年12月間,意圖營利而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媒介B女至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經思確有限公司,自同年12月1日起受僱於該公司擔任裝填飼料之工作。該雇主每月應支付與B女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倘休假則為25,000元),並由陳輝抽佣取得3,000元。嗣員警於101年6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經思確有限公司內查獲B女,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輝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坦認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626號卷【下稱偵卷】第27頁反面、本院卷第7頁),並經證人即經思確有限公司負責人 粘憲 將於警詢及偵查中(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443號卷【下稱他卷】第26頁、第27頁反面至31頁、偵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137號卷【下稱偵續卷】第28頁至29頁)、證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見他卷第23至25頁、偵卷第8頁、偵續卷第47至50頁)、證人即粘憲將之配偶石敏萱於偵查中(見偵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證人即翻譯游好蘭於偵查中(見偵續卷第43頁)分別證述明確,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分通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資料、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勞仲介領取薪資簽收單、經思確有限公司薪資支票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0頁反面至13頁、第15頁反面、第17至19頁),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非法媒介逃逸外籍勞工為在臺為他人工作,助長違法居留之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工之風氣,妨害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外籍勞工於我國合法就業之機會及權益,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期間及所得金額,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生活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3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復始終坦承犯行,足認尚有悔意,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之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60,000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