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46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岳 被告 羅天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468號│├──┬─────┬─────────────────┤│編號│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新臺幣)││├──┼─────┼─────────────────┤│1│34,389元│自95年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延滯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