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屹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 代理人 陳雅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寶食品│屹成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哨船│104年11月25│25,000元│HA0000000││││股份有限│司│頭分行│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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