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債務人 温慶書 即 温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債務人積欠醫療費用。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