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告 謝品添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被告 謝景森
謝景富 謝錞錞
謝月蘭 謝金蘭
謝玉蘭
謝淑娥
謝淑玲 謝凱鈞 謝鎮宇 謝明光 謝明雄 謝碧妃 謝碧玲
謝楊三妹 謝鎮洋 謝明仁
謝慧美
謝慧貞 謝木春 謝溫靜梅 謝志為 謝憶茹 謝筑虹 謝憶君 藍金香 謝佳謝欣如
謝欣怡 謝融煥 謝森源 謝玉英 謝錦華 謝金梅 林謝阿梅 柳謝金蘭 徐謝春蘭 謝秀蘭 洪桂如 律師即 謝有妹 之遺產管理人
謝進兆 徐謝秀珍 謝孟君 謝秀鳳 謝宏達 謝國樑 劉鈺秋 謝紫盈 謝寶珠 謝秀珠 徐張瑞鳳
徐春欽 徐春火
徐春彬 徐秋香
葉肇雲 周維森 鄧珻珠 周城 劉葉木英 陳志龍 陳志中 陳美 謝阿進 謝極焰 謝峻文 徐錦坤 徐振堂 徐萌堂
徐惠珍 徐惠玲 謝秀蘭 胡國民
徐德仁 徐德文 徐雪貞 徐雪華 張力允 張憶緹 賴謝菊滿 謝胡阿 鏬妹
謝錦誠 謝錦榮 謝錦文謝月媚
謝永標
謝國金 謝羅梅蘭
謝世鶴
謝敏惠
謝金水 謝國順 謝錦福
謝傳福 謝鼎福 吳春英 謝程中 謝志宏謝冬妹 謝佳蒞 謝金虎
謝旻彰 謝謦伃 李玉英 謝瑋安 邱妙珠 謝世俊 謝增榮 謝增富 謝月華 謝鳳英 謝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萬9,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岢禛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公館鄉鶴子岡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02地號土地926㎡7,300元576分之15176,036元2103-1地號土地39㎡7,300元585分之4823,360元3103-2地號土地732㎡7,300元585分之48438,449元4104-2地號土地547㎡7,300元864分之48221,839元5128地號土地636㎡7,300元648分之39279,428元合計1,139,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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