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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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信選任辯護人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