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禎 被告子○
乙○
甲○癸○○辛○○兼前三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己○○
庚○○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丑○○
侯阿枝丁○○兼前三人壬○○訴訟代理人五十九號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