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趙福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8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經該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經本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再審之聲請,係對於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應非合法,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是其本案之拍賣抵押物事件不得聲請再審,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本院101年1月5日101年度聲字笫2號確定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人再就本院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1年1月31日101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依上開說明,本案之拍賣抵押物事件既無再審之規定,就該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自亦不得聲請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1月31日101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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