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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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益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2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益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參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益嘉、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6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6年2月14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
893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入監接續執行,已於104年4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4年5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1日上午
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2樓住處內,以針筒靜脈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其所涉另案經發布通緝,於同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自首,嗣於同日晚間
8時30分許經解送至本院,對其實施安檢時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84公克,驗餘毛重0.8376公克,含包裝袋1只),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益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8376公克,含包裝袋1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8376公克,含包裝袋1只)
,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