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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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3號債權人 胡梅芳 債務人 曾清 鎰債務人 陳子文
一、㈠債務人 曾清鎰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陳子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500,000元│105年7月15日│6││├──┼───────┼────────┼────┼────┤│002│400,000元│105年7月5日│6││├──┼───────┼────────┼────┼────┤│003│100,000元│105年6月30日│6││├──┼───────┼────────┼────┼────┤│004│200,000元│105年7月20日│6││└──┴───────┴────────┴────┴────┘┌─────────────────────────────┐│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500,000元│105年5月25日│6││├──┼───────┼────────┼────┼────┤│002│400,000元│105年6月3日│6││├──┼───────┼────────┼────┼────┤│003│300,000元│105年7月15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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