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家公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新臺幣壹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路1段503巷2號「國
家公園城」社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社區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1段503巷12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
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每月繳交全額管理費予原告之義務,惟
被告每月僅繳交全額管理費之八成,致積欠原告自民國(下
同)91年4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之管理費不足額部分,
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2070元(原先約定每坪40元,自91
年10月1日起改以每坪35元計付管理費),屢經原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萬2070元(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萬7476元,
後減縮聲明為3萬20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9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到庭就其為系爭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段
503巷12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管理費,且確
有3萬2070元之管理費未繳納予原告之事實,固不爭執,惟
辯稱:被告自91年4月1日起之管理費繳納,係依據原告之決
議並以通知單通知以每月管理費之八成計算繳交,因而被告
並無短繳管理費,自無再為給付管理費之義務;其次,系爭
建物之私有領域均在該社區圍牆外圍,並緊臨公有道路,與
一般店舖式位置一樣,原告根本無從管理,且被告並未參與
該社區住戶大會,原告開會變更決議要求全額收取管理費,
會後亦未通知被告,被告自無給付義務等語,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路1段503巷2號
「國家公園城」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社區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1段503巷12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負
有每月繳交管理費予原告之義務,尚有3萬2070元未繳交予
原告,且經原告催告復未繳交等情,為被告不爭執,並有原
告所提出戶籍謄本、建物謄本、被告已繳及欠繳明細表、96
年3月份管理委員會記錄、公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社區住戶規約所載管理費費率及收管理費辦法、存證信
函、91年3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91年6月28日管理
委員會會議紀錄、91年8月11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91年8月23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92年3月15日區分所有
權人大會會議記錄等件在卷可參,被告雖陳稱:我沒有參加
開會,各該次會議程序有無問題,我不清楚云云,然其既未
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採信,則堪信原告前開
主張為真實。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
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以上或達相當之數額,經定相當之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
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述積欠之管理費,於法自屬有據。
㈢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有關於該社區管理費之收費計算方式
及收費辦法之議案,已於91年8月11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經表決作成決議,即該社區皇家A棟住戶全區應一致性收
費,以求公正;且附帶決議載明,自91年4月1日起原已繳交
八成管理費之住戶,應再補繳差額等語,有該項會議記錄在
卷可稽,是被告前開所辯會後未通知及管理委員會無從管理
云云,自乏憑據,顯無理由。
㈣從而,原告基於管理費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補
繳3萬20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6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
原告於訴訟進行中縮減聲明,如同撤回部分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
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
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3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