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但因相對人拒收,以致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正本、債權讓與聲明書、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報使用情形工作回覆單暨照片、遭退回郵件信封(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交寄存證信函之基隆市○○區○○街27之3號住址,相對人設籍於該地,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於聲請狀陳明,相對人實際居住該處,該信函係因相對人拒收而遭退回,並提出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報使用情形工作回覆單及照片為證,足見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文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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