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告庚○○被告戊○○
己○○甲○○○丙○○丁○○○癸○○ 陳榮豊 壬○○辛○○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