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5號債權人 曾丹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恩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張恩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地址。
㈡請臺端確認本件確切之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明確之計算
式(即明列請求年、月份、每月租金金額、每月水電費金額之加總,未到期之月份台端無請求權利)因臺端訴訟標的為「每月至少6800元及水電費」,然請求標的卻未記載水電費,又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臺端請求標的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及民國110年5月1日,本院無從確認日期。
㈢請就上述二點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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