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債權人 林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泇予即 賴麗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泇予即賴麗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陳報請求金額4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㈤確認利息自102年10月28日起算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29
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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