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隆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中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隆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2.13│100.1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1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118號│8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3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1.07│101.09.20││├─┼──────┼───────────┼───────────┼────────┤│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0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8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06│101.1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02號(已執畢)│13488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