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蔡豐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 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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