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黃玉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